刑事辩护

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济南老板要承担什么刑责

本文要点

公司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实际控制人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逃税罪,关键看主观是骗取还是逃避缴纳税款;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即应依照刑法第205条定罪处罚,但补缴税款、挽回损失并合规整改到位有机会争取从宽。

一句话结论

公司没有真实交易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税款,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开票”,而在于开票人是想骗取国家税款还是想少缴应纳税款;前者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者往往定性为逃税罪。实践中,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就应依法定罪处罚,但案发后补缴税款、挽回损失并完成企业合规整改,仍有争取从宽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空间。

一个真实场景

某经营建材生意的老板发现,上游供货方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进项票不够,交的税明显偏高。有人给他支招:找一家“能开票”的公司,按票面金额付几个点的“开票费”,让对方开一张专票过来抵扣。老板觉得“又不是我印假票,就是找票抵税”,照做了。

案发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把这条开票链条一锅端。老板被带走时还纳闷:公司明明有真实业务,只不过票不够,怎么就犯罪了?

这类案件在民营企业里并不少见。问题恰恰出在“没有真实交易却用虚开的票去抵扣”这一点上。

法条依据

法律名称 条文序号 现行有效内容摘要
刑法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 第201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3月20日施行) 第11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同上 第21条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院和实务怎么判断

没有真实交易、又用票去抵扣,为什么会被认定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普通票据,它本身就是抵扣税款的凭证。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自己又拿去认证抵扣,直接造成了国家应征税款的流失,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击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中,两名被告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他公司为二人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较重刑罚。需要说明,本文所引案例中出现的当事人称谓,均为案例发布机关使用的化名。

同样是“找票抵税”,为什么有人最终被定逃税罪?

关键在于主观故意的指向。二审法院在复核上述案件时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已收税款的,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需要提醒的是,改定逃税罪不等于必然轻判。刑法第201条本身分两档: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二审正是认定二被告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适用第二档,最终改判六年。罪名变了,量刑档次的判断仍要落到数额与占比上。

案发后积极补救,还有没有转圜余地?

有。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中,某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解决进项票不足的问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三份、税额十七万余元,案发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并补缴了全部税款;二审阶段法院主导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考察验收通过后,终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实务操作清单

第一,立即停止一切无真实交易的开票行为。 发现进项票不足,应当通过与真实供应商补开发票、规范入账等方式解决,绝不能找第三方“买票”。

第二,保存真实业务的完整证据链。 合同、资金流水、物流单据、出入库记录要一一对应,这是区分“有真实交易”与“凭空虚开”的关键,也直接影响罪名的认定。

第三,一旦被立案,第一时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在逃税罪的路径下,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是争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在虚开路径下,退缴违法所得、挽回国家损失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第四,重视企业合规整改这条通道。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在专业律师协助下申请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用可验证的整改成果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第五,及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罪名定性(虚开还是逃税)、数额与占比认定、自首与从犯情节,都会实质影响量刑,越早介入越能把握辩护空间。

常见误区

误区一:公司有真实业务,只是票不够,所以不算犯罪。 正解:真实业务只能说明经营背景,不能掩盖“无真实交易却用虚开发票抵扣”的行为本身,这正是入罪的核心。

误区二:没自己印票,只是“找票”,所以没责任。 正解: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都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介绍、经手人员同样可能被追诉。

误区三:数额小就无所谓。 正解: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即应依照刑法第205条定罪处罚;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五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看似“几个点”的开票费,对应的抵扣税额往往迅速累积到刑事标准。

误区四:补税就一定能免责。 正解:补缴税款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但是否免责取决于罪名路径、数额、占比、是否自首、是否完成合规整改等多重因素,不能简单等同“补了就没事”。

误区五:企业犯罪只罚公司不罚个人。 正解: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处罚,实际控制人往往首当其冲。

常见问题(FAQ)

让朋友公司给自己开一张专票抵税,算虚开吗?

只要两家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通常就被认定为虚开。是否为“朋友”,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虚开和逃税,对老板来说差别有多大?

差别主要体现在刑期长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税款的虚开犯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可达十年以上;定性为逃税罪的,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补缴到位的依法可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主观故意的指向,是界分的关键。

案发后把税补了,还会被判刑吗?

补缴税款、滞纳金和违法所得,是法定从宽情节,在逃税路径下甚至可能不予追究刑责;但在虚开路径下,补税不必然免除刑罚,只是影响量刑轻重。是否免责要综合判断。

公司虚开,只罚财务不管老板吗?

不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实际控制人为解决公司进项票指使他人虚开的,通常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中小企业做合规整改,真能免予处罚吗?

存在这种可能。司法解释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也显示,涉案数额不大、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额补缴税款并完成真实合规整改的,终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合规整改必须落到实处、经得起验收,不是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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