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被注销或吊销后没清算,济南债权人还能追股东吗

本文要点

公司被吊销或注销后没依法清算,债权人能否追究股东?关键看三点:公司是否真的无法清算、股东是否怠于履行、小股东能否免责;2024年7月1日后清算义务人已从股东改为董事,新发生的纠纷要追董事。

一句话结论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尚存、本应清算却未清算),或被违法注销(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债权人一般可以追究责任,但门槛很高:须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致确实无法清算,且灭失系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所致。两点关键:一是清算义务人已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后由股东改为董事,但追谁看解散事由发生时间而非起诉时间(解散在新法前的追股东,新法后的追董事);二是新法第232条仅设一般赔偿责任,不再有旧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不任董事的小股东原则上已非清算义务人。

一个真实场景

这是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真实案件(入库编号 2024-08-2-103-010,案号(2021)鲁03民终2919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 2021年8月26日)。某债权人孙某某对淄博某投资公司享有两笔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借款债权,合计近两百万元;案件进入执行后,因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11月,这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股东们始终没有依法清算。孙某某随后起诉,要求控股股东段某甲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要求几名小股东在相应范围担责。二审法院最终怎么判,恰恰把前面要讲的几道关逐一演示了一遍。

法条依据

法律名称 条文序号 现行有效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第18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上 第18条第2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上 第19条、第20条 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主张相应赔偿责任;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注销时承诺担责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 第232条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上 第238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第14条、第15条 第14条明确小股东能证明自己不掌控账册、不参与经营、不构成怠于履行的,可免责;第15条明确债权人应证明股东怠于履行与无法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实务怎么判断

是不是“无法清算”,光吊销不等于连带?

这是第一道关。很多债权人以为“公司被吊销了,股东就得连带还钱”,这是误解。法院看的是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是不是真的灭失,以至于根本没法清算。如果公司账册还在、财产还在,只是股东没及时成立清算组,那适用的是第18条第1款——股东只在“造成损失范围内”赔偿,而不是对全部债务连带。只有账册灭失、确实清算不了,才可能触发第2款的连带责任。

股东是不是真的“怠于履行”?小股东能甩锅吗?

这是第二道关,也是被告股东最有希望免责的地方。法院要查灭失是不是由股东怠于履行义务造成的。实务中,持股比例小、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掌握公司印章和账册的小股东,只要能证明自己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保管那些材料,依据纪要第14条的精神,通常不用担责。反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把账册握在手里却拒不交出、拖延清算,就容易被认定怠于履行。

2024年7月1日之后,到底该追股东还是追董事?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写错的新变化。旧公司法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就是股东,所以过去这类案子原告列的都是股东。但新公司法第232条把清算义务人明确改成了董事,第238条再给清算组成员设了忠实勤勉义务和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是在2024年7月1日之后出现解散事由(比如被吊销),债权人要追的应该是董事,而不是当然地追股东。两类规则不是谁取代谁,而是按“公司解散发生在新法之前还是之后”分别适用,起诉时务必把主体列对。

前面那起淄博中院的真实案件,恰好演示了这套框架:二审法院认定控股股东段某甲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几名小股东持股比例小、不掌握账册、不参与经营,依据纪要第14条的精神免责;另有股东早已出资完毕并转让股权,也不再担责。同一家公司、同一笔债务,不同股东结局完全不同,正是上面几道关在起作用。

实务操作清单

债权人遇到公司名存实亡、债无人还的局面,可以按下面几件事依次推进。

先调工商档案:确认公司是被吊销还是已注销、具体日期,以及当时的股东、董事名单。这一步直接决定后面追谁。

再收集财产与账册线索:如果公司只是没清算但账册尚在,你的主张会被限制在“损失赔偿”范围;如果确已人去楼空、账册灭失,才谈得上连带。

备齐执行不能的证明:把生效判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准备好,证明公司对你的债务已经确定且执行不能,这是主张清算赔偿责任的前提。

把主体列准:旧法时期解散的列股东,新法时期解散的列董事,必要时把实际控制人一并列为被告。

主动举证因果关系:诉讼中证明股东怠于履行与无法清算之间的联系,避免被对方以纪要第15条因果关系抗辩挡回来。

常见误区

误区一:公司被吊销,股东自动对债务连带。正解:只有账册灭失、确实无法清算且系股东怠于造成,才可能连带;否则只在损失范围内赔偿。

误区二:我是小股东,什么都没管,肯定要赔。正解:不参与经营、不掌握账册的小股东,能证明自己不构成怠于履行的,可以免责。

误区三:新公司法还是追股东。正解:2024年7月1日后清算义务人改为董事,新发生的纠纷应当追董事,列错主体会被驳回。

误区四:公司注销了就万事大吉,债不用还。正解: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或承诺担责的第三人仍要在相应范围承担责任,登记机关的强制注销也不免除原股东、清算义务人责任。

常见问题(FAQ)

公司只是被吊销,还没注销,我能直接告股东吗?

可以,但要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无法清算,且是股东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如果只是没成立清算组、账册还在,只能主张损失范围内的赔偿,不是连带。

我是只占了5%股份的小股东,从来没碰过公司账本,要担责吗?

如果你能证明自己持股比例小、不实际参与经营、不掌管账册和印章,依据纪要第14条的精神,通常可以免责。法院会看你对材料灭失有没有控制力,而不是一律连坐。

公司是在2024年7月1日之后被吊销或解散的,我应该告董事还是股东?

新公司法第232条把清算义务人改成了董事。判定标准不是起诉时间,而是解散事由的发生时间:公司解散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的,仍适用旧法、追股东;发生在该日期之后的,才适用新法、追董事(解散在施行前但至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例外适用新法)。公司董事怠于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第232条、第238条承担一般赔偿责任。

公司被注销时股东承诺“债务我来担”,这个承诺有效吗?

有效。解释二第20条第2款规定,股东或第三人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是很直接的追责依据。

公司账册明明还在,只是股东一直不组织清算,我能要多少赔偿?

这种情况适用第18条第1款,股东只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赔偿,而不是对全部债务连带。你能证明公司财产因未及时清算贬值、流失了多少,就在这个范围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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