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济南员工的劳动关系算谁的

本文要点

老板名下几家公司轮流管你、发工资和缴社保的不是同一家、还都没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算谁的?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5〕12号第三条给出了统一口径: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合同确认;都没签的,按用工管理行为,综合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认定。山东的口径还要多一句——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换签主体不等于工龄清零。

一句话结论

在几家关联公司之间被换来换去,劳动关系不是“谁发工资就算谁的”,也不是“公司说了算”。按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你要求按合同认,法院支持;几家都没跟你签的,法院看谁在真正管你——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由谁发、社保由谁缴,综合判断。山东还有一条更实用的口径:你与几家关联公司都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时,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同一项劳动权益不能重复拿。对你最直接的用处是:可以先算清楚哪家有履行能力,再决定告谁;而换家公司签合同,不会把之前的工龄清零。

一个真实场景

2023年秋天,小赵看到济南一家贸易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应聘后到岗,办公地点在历下区的一处写字楼。干了没多久他就发现不对劲:办公室门口挂的是另一家公司的牌子,工作群和系统账号用的也是后面这家公司的名称,日常派活、请假、报销全在这套系统里走。工资每月从一个私人账户转进来,备注只写“代发”两个字,两家公司都没跟他签劳动合同,社保也一直没缴。

2025年3月,公司通知他不用再来,还欠着两个月工资。他去找发招聘的那家,对方说招聘是我们发的、人不在我们这边;再去找挂牌子的那家,对方说你跟我们没签过任何东西,凭什么找我们要钱。

这类案子在山东并不少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6年4月29日联合通报,2025年山东法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91707件,同比增长21%,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四个方面。混同用工卡住的正是第一道门:连“谁是东家”都定不下来,后面的钱就无从谈起。

法院怎么判断

先要分清:这几家公司到底算不算“关联”?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对关联关系下过定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就构成关联。

不过劳动法领域的“关联”要比公司法宽。劳动法本身没有给关联关系下定义,审判中通常不只看工商登记上的控股比例,而是从股权结构、财务管理、资金运用、营运方针、人事管理几个方面,看这几家公司是不是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是否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办公场所、经营范围高度重合、高管交叉任职、社保和工资由不同主体分别承担,都是常见的判断抓手。

反过来说,光是“同一个老板”还不够。混同用工指的是多家公司在同一时期交替或者同时对同一个劳动者进行支配性的用工管理,这些公司对你而言是一个拆分不开的整体;这跟一个人同时在两家毫无关联的公司各打一份工不是一回事。后者是双重劳动关系,各家意思表示相互独立,各自担责;前者是几家公司合起来扮演了一个雇主。

有书面劳动合同,就只能认合同上那一家吗?

不一定,但合同是最省事的一条路。解释(二)第三条第一项写的是: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条给了劳动者一条最直接、成本最低的确认通道,也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自治。

但条文的表述是“劳动者请求按合同确认的,予以支持”,并没有写成“有合同就只能认合同”。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场景里,如果合同签给了履行能力最弱的那一家,而实际派活、发薪、参保早就转到了另一家,实务中仍有观点认为应当按实际用工来认定——理由是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存在支配性的劳动管理,不能只看形式和外观。这一点司法解释本身没有明说,属于审判中有争议的把握,不能当成确定结论。

山东的口径在这里给了劳动者更大的腾挪空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四条明确,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山东省法院官网发布的鲁法案例【2022】414(闫某某与某置业公司劳动争议案)用的就是这条口径:闫某某按上级集团公司的要求与原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再与同属该集团的另一家公司签劳动合同、由后者发工资缴社保,人却仍留在原岗位上班。法院认为签订合同主体、工资支付主体、社保缴纳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拆分混合、无法区分主次,属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公司仅以社保和工资凭证主张劳动关系在另一家的意见不能成立,判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六万二千九百三十四元六角四分。

几家都没签合同,法院按什么认?

按用工管理行为。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落到具体证据上,还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那套:劳动关系成立要看主体资格、看你是否受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看你提供的劳动是不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工资凭证、招工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8月1日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二(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就是这个思路:王某通过某科技公司名义应聘入职,两家关联公司都没跟他签劳动合同、没缴社保,工资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但工作场所挂的是某数字公司的名牌、工作沟通软件冠以该公司的名称、工作内容也包含该公司的经营业务。法院据此认定他有理由相信是为某数字公司提供劳动,判决支持确认与该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

对你意味着什么:挑对象的标准不只是“谁更像我的单位”,还要叠加“谁有履行能力”。确认劳动关系是第一步,能不能拿到钱是第二步,这两步要一起算。

能不能让几家关联公司一起担责?

在没签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可以主张。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用工事实确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已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这条的厉害之处在于把“劳动关系归谁”和“钱由谁付”有限分离了——即便某家关联公司没被认定为你的用人单位,它仍可能被判共同支付。山东法院系统公开的业务文章中也总结过类似的审判把握:在关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由其中一家承担责任,也可由多家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要看到一个边界: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限定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已经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有明确约定的,再要求其他关联公司共同担责,条文没有涵盖,实务认识也不统一。有法官认为此时劳动者已经作出选择、应尊重合同约定,这属学理与审判观点,不是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

换家公司签合同,以前的工龄会不会清零?

原则上不会,但要看“为什么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的那一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进一步列出了五种应当认定为“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的情形,其中第一项是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原工作岗位工作而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第四项是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这两项正好对应混同用工里最常见的操作。

新解释还堵住了另一个漏洞。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当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换句话说,靠“换一家公司签一次”来打断连续订立次数的做法,在2025年9月1日之后不再奏效,劳动者可以据此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提醒的是另一面:如果公司让你先交一份“个人原因辞职申请”再入职新主体,这张纸的性质就变了,很可能被认定为本人原因中断;原单位如果已经支付过经济补偿,这一段也不再合并计算。签字之前看清楚,比事后举证容易得多。

二倍工资该找谁要,会不会过期?

找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那一家。解释(二)第六条明确了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第七条同时给了用人单位抗辩空间:能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或者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时效是另一个坑。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属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报酬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的规则。至于这一年从哪一天起算,各地掌握并不一致:山东在上述2019年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中按“整体之债”把握,时效从用人单位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也有地区按逐月分别起算处理。结论很朴素——越早主张越稳妥,不要等到快满两年才动。

实务操作清单

先把工商关系查清楚。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把几家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逐一比对,截图保存。这是证明“关联”的最低成本证据,也是后面主张共同责任的地基。

再固定“谁在管你”。 考勤打卡记录、工作群与系统账号的归属、派活和请假审批的流转记录、工牌名片、带公司抬头的通知和报销单据,能留多少留多少。混同用工认的是支配性管理,这些材料正好证明管理来自哪一家。

把钱和社保的来路对齐。 银行流水要打出完整的对方账户信息,个人账户代发的要补强证明代发人是公司财务或实际控制人的妻子、亲属等关联人;社保缴费记录去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个税APP里的扣缴义务人也是一重佐证。

算清楚账再选对象。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欠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社保补缴,这几项分别对应哪家主体、工龄怎么合并、时效还剩多少,先列一张表,再决定把谁列为被申请人。

申请仲裁时把当事人列全。 可以把自己主张的用人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同时把其他关联公司一并列为当事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承担共同责任;能否一并受理,各地仲裁机构掌握不一,济南的当事人可以事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立案口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常见误区

误区一:谁给我发工资,谁就是我的用人单位。 正解:发薪主体只是四个考量因素之一。老板用个人账户发薪、社保挂在另一家名下的情况尤其常见,要配合管理行为、工作内容、业务归属一起判断。

误区二:签了劳动合同就只能认合同上那一家。 正解:书面合同是最直接有力的证据,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按合同确认应予支持;但在混同用工下,若实际用工早已转到另一家,能否按实际用工认定仍有争议,山东则明确授予劳动者选择权。不要因为签过合同就放弃对另一家的主张。

误区三:被安排“先辞职再入职”,工龄就断了。 正解: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真正会断工龄的是本人原因辞职、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这两种情况。关键在你签的那份文件怎么写。

误区四:几家公司一起告,就能拿两份钱。 正解:劳动关系项下的权益不能重复享受。共同责任解决的是“谁来付”和“付不付得出”,不是让同一项工资或补偿拿两次。

误区五:反正还在上班,时效不急。 正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二倍工资部分还另有整体计算与逐月计算两种口径。拖久了,实体权利再清楚也可能被时效挡住。

常见问题(FAQ)

在两家公司都干过活,我能自己选告谁吗?

山东可以,但要满足条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全国层面,解释(二)第三条区分了签合同与没签合同两种情形,没签合同的按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认定。选哪家,取决于哪家与你的用工联系更密切、也更有履行能力。

换了个公司签合同,以前的工龄还算吗?

原则上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与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这一段不再计算。同时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把“变换订立主体但仍在原场所原岗位工作”直接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堵住了靠换主体打断连续计算的路径。

几家关联公司都没跟我签合同,我能让它们一起付工资吗?

可以主张。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用工事实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除非关联单位之间已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作出约定并经你同意。已经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条文未涵盖,实务认识不统一。

老板用个人账户发工资,我怎么证明是谁在用工?

单凭一条私人转账不够,要把它接回公司。可以补充:该账户持有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或其近亲属的证明;转账备注、金额与月份的规律性;同期的考勤、派活记录、工作群归属;社保缴费主体和个税扣缴义务人。工资支付凭证、招工记录、考勤记录这三项依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足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混同用工的案子,仲裁时效从哪天开始算?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一般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性起算,但涉及工资、经济补偿、二倍工资等给付请求时,仍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一年时效约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各地口径不一:山东按整体之债把握,自补订劳动合同或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也有地区逐月起算。稳妥做法是尽早申请仲裁。

法条依据

法律名称 条文序号 现行有效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按下列情形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法释〔2025〕12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法释〔2025〕12号 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释〔2025〕12号 第十条第三项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法释〔2025〕12号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第八十二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列举五种情形,包括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以及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第二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主体资格、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项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认定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与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凭证,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招工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6月10日)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系山东省法院与省人社厅统一全省裁审标准形成的会议纪要,属地方裁判指引,效力层级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个案中仍需结合本地仲裁与审判的具体掌握判断。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8月1日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二(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鲁法案例【2022】414(闫某某与某置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未上诉,已生效)。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发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整理,用于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任何结果承诺。个案的处理取决于全部证据与具体情节,如遇实际法律问题,请向执业律师咨询并以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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