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决议被认定不成立,只是第一步;要把登记改回来,还得由公司(或股东起诉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据该决议办理的登记,恢复原登记内容,依据是《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各地路径不一,但结论一致:该撤的登记要撤。
一个真实场景
某公司原有股东数人。2017 年 4 月 18 日,一份落款为该日的《股东会决议》记载“会议应到 7 人、实到 7 人”,内容是把注册资本从 3628.113 万元增至 30000 万元,其中股东王某甲的认缴出资被记到 5189.0694 万元,签字处有 7 个人的手写签名字样。
王某甲说,他从 2015 年之后就没收到过股东会通知,也没参加过股东会,签名不是他签的。另一名股东赵某起诉公司后,法院 2023 年判决认定这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判令公司撤销对赵某出资的变更登记、恢复原登记内容。
赵某的案子判了,王某甲的登记还没改回来。2025 年王某甲起诉公司,请求撤销依据同一份决议对他出资的变更登记。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项变更登记。案号(2025)京0114民初11230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5 年 9 月 15 日作出。
类似情形并非孤例。同一年里,河南开封中院(2025)豫02民终352号、黑龙江哈尔滨中院(2025)黑01民终2678号,也都判了“决议不成立 → 公司应当申请撤销相应变更登记”。
法条依据
| 法律名称 | 条文序号 | 现行有效内容摘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
| 同法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 同法 | 第二十七条 | 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达本法或章程规定;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达本法或章程规定 |
| 同法 | 第二十六条 | 决议可撤销事由(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章或决议内容违章)及 60 日期间;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60 日内可请求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则消灭 |
| 同法 | 第六十四条 |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会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 年修正) | 第五条 | 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未召开会议、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符、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比例等)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第二款 |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但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
| 同规定 | 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当时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且不明显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形,溯及适用公司法 |
法院/实务怎么判断
第一,确认之诉走多久都行,不受 60 日和一年期间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给“撤销”设了期间:一般情形下 60 日,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60 日、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就消灭。但“确认决议不成立”解决的是“这个决议到底有没有成立”,属于确认之诉,不是撤销之诉。
哈尔滨中院在(2025)黑01民终2678号一案中说得直接:当时的《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对决议不成立的事由并未设定权利行使期间,它与旧公司法关于“可撤销”的规定分属不同制度,当事人选择提起确认之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案决议形成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起诉时已远超 60 日,法院仍然受理并支持。
如果你是“从头到尾没被通知、没签过字”的那个股东,不要以为自己已经“过期作废”。
第二,已办完的登记不会自动弹回去,要“再打一场”或由公司主动申请。
登记是公司拿着决议去办的,决议被否掉之后登记并不会自己消失。《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把义务落在公司头上: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公司被原法定代表人控制,他不会主动去申请。所以股东只能另案起诉公司,请求判令其履行申请撤销的义务。
三份判决的判项都是这个路子: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据某决议进行的某项变更登记”,有的还写明“恢复原登记内容”。这不是让法院直接去改登记,而是判公司去做这件事。
第三,新法旧法怎么选:三条路径,同一个结果。
案涉决议大多形成于 2023 年修订《公司法》施行(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要先解决“适用哪部法”。
- 开封中院(2025)豫02民终352号:直接援引《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判案,未展开新旧法区分。
- 哈尔滨中院(2025)黑01民终2678号:认定决议形成于新法施行前,当时法律、司法解释未就“决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作规定,适用新法不明显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遂依《时间效力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溯及适用新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北京昌平法院(2025)京0114民初11230号:明确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而认为“决议被确认不成立与决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有相似的法律效果,应参照适用”2018 年修正《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三条路径措辞不同,落到判项上没有差别。对当事人而言,不必在新旧法之争上过度消耗,真正要抓紧的是尽快把公司列为被告、把诉讼请求写清楚。
第四,善意相对人这条线要单独看。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登记被撤销不等于所有基于该登记的既有交易都会翻盘。如果公司凭这份不成立的决议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签了合同、办了股权转让,第三人的善意可能受到保护。“登记撤销”和“交易效力”是两个层次的问题,需要分别主张、分别举证。
实务操作清单
- 先确认决议不成立,拿到生效判决。 诉讼请求写“确认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不要写成“撤销该决议”——后者的期间限制完全不同。
- 把撤销的对象和内容写具体。 不要只写“撤销变更登记”,要写明依据哪一份决议、撤销哪一项登记内容。
- 被告写公司。 履行申请撤销义务的主体是公司。公司如被他人控制、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 同一份决议的受影响股东可以分别起诉。 但各自的登记内容不同,诉讼请求要对应自己的那一项。
- 提前备好证据链。 工商登记档案、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股东会决议原件、此前确认决议不成立的判决书、能证明“未收到通知、未签字”的证据(如鉴定意见、通信记录)。
- 警惕拖延。 确认之诉虽无期间限制,但公司可能在诉讼期间继续用这份决议办更多变更(增资、换法定代表人、换住所)。一旦发现,及时固定证据或考虑诉讼保全。
常见误区
误区一:决议被判不成立,工商登记会自动恢复。
不会。判决确认的是决议效力,不是登记状态。要恢复登记,得另行请求或由公司主动申请。现实中最常见的就是“决议不成立判了,登记还在那儿”。
误区二:决议不成立就是决议无效,可以直接套用无效的规则。
两者法律效果接近,但制度不同。多地法院说理时用了“相似的法律效果”“参照适用”的表述,但这是类推,不是等同。诉讼请求怎么定、适用哪部法、期间受不受限制,都会因此不同。
误区三:我是股东,就可以自己跑去登记机关要求改回来。
登记机关一般认的是公司申请和法院裁判文书,股东单方申请通常不会被受理。这就是为什么必须走诉讼——以公司为被告,请求判令公司去申请。
误区四:登记撤销了,公司之前拿这份决议签的合同都作废。
不必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专门保护善意相对人。合同是否有效、第三人是否善意,需要单独判断和举证。
误区五:拖久了就彻底没救。
只要主张的是“决议不成立”而不是“撤销决议”,就不受 60 日和一年期间的限制。但拖着的风险不在期间,在于公司可能在拖延期间继续拿这份决议办新的登记。
常见问题(FAQ)
股东会决议被法院认定不成立后,谁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由公司申请。《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公司不主动申请的,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请求判令其履行该义务。
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会不会因为超过 60 日就不能起诉了?
不会。60 日是《公司法》第二十六条针对“撤销决议”设的期间,与“确认决议不成立”分属不同制度。哈尔滨中院(2025)黑01民终2678号即持此立场,该案决议形成于 2022 年 9 月,起诉时早已超过 60 日,法院仍判决支持。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现在起诉适用新公司法还是旧公司法?
各地法院路径不一,但结论趋同。开封中院(2025)豫02民终352号直接适用新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哈尔滨中院(2025)黑01民终2678号依《时间效力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溯及适用新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北京昌平法院(2025)京0114民初11230号则参照适用 2018 年修正《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公司拒绝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法院能直接判决登记机关改吗?
通常不能。法院判的是“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由公司去办。诉讼请求要写成“判令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据某决议进行的某项变更登记,恢复原登记内容”。
股东会没实际召开,但事后其他股东都知道了也没反对,还算不算追认?
不能仅凭沉默认定追认。哈尔滨中院(2025)黑01民终2678号指出,未实际签字的股东事后知晓决议内容而未提出异议,在外观上无法区分“默示”与“沉默”,只有明示或者积极的默示才能认定为事后追认。该案中一方主张“两年半未提异议等于默认”,未被采纳。
用登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开会,算不算履行了通知义务?
通常不算。该案二审明确:股东仅两人时,应当先采用当面、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箱、邮寄等直接有效方式通知,登报公告属于未尽合理通知义务,构成重大程序瑕疵,对决议成立有根本性影响。该案会议记录与决议中记载的会议地点、主持人信息均不一致,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决议不成立的登记被撤销后,公司此前和第三人签的合同还算数吗?
可能算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登记撤销”与“交易效力”是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三人是否善意、交易是否有效,需要单独判断和举证。
以上内容依据公开法律法规及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建议就具体争议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