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欠薪是民事纠纷,恶意欠薪才可能是犯罪。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要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得同时满足三件事:行为上属于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上达到山东执行的标准;程序上经人社等部门责令支付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三样缺一,就只能走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要钱,进不了刑事程序。
一个真实场景
济南某装修项目的分包人郑某某,手下 18 名工人被拖欠工资 14.83 万元。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郑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既没付钱,人也不见了。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把案子移送公安,侦查期间,郑某某的家属把拖欠的工资代为付清,莱芜区人民检察院随后提起公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案子后来被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作为典型案例发布。里面有三个点值得济南的当事人留意:18 名工人、14.83 万元,人数和金额两项都过了山东的入罪线;人社局下过限期改正指令书,这道程序是必备的;家属在侦查阶段付清了工资,最终量刑落在缓刑而不是实刑。
对欠薪的一方和被欠薪的一方来说,这三件事恰好对应着入罪的三个要件和一条从宽出路。
入罪要过哪三关
怎么区分“逃匿赖账”和“有钱不给”?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列了两种行为方式,占上其中一条就够。第一种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种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法释〔2013〕3号第二条把第一种拆成了四类具体表现: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以及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两种路径在举证上的差别很大。走第一条,不需要先证明老板账上有钱,人跑了、账改了本身就能说明逃避支付的主观故意。走第二条,控方得拿出证据证明当时确有支付能力,这也是实务中最容易出争议的地方。
欠多久、欠多少才够立案?
全国给的是幅度,具体数字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法释〔2013〕3号第三条的幅度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山东取的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鲁高法〔2013〕156号)确定的两档: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
换算到具体场景:济南一名员工被拖欠四个月工资、合计 1.2 万元,第一个口径已经踩线;公司整体经营困难,但一共欠了 12 名员工 6 万元,即便每个人都不满一万元,累计口径也已经过线。反过来,欠 8 个人、每人 6000 元,合计 4.8 万元,两个口径都不够,刑事程序就进不去。
还有一点容易被漏掉:算数额时不只算基本工资。按法释〔2013〕3号第一条,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都属于这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常年把一部分收入做成“补贴”“绩效”的单位,欠薪金额并不是只算底薪。
人社部门责令支付这道程序为什么绕不过去?
这是本罪最容易被误解的一个要件。法条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独立的构成要件,不是程序建议。实务中它通常表现为人社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指定一个期限要求支付。
老板跑路、文书送不到本人手上,也不影响认定。按法释〔2013〕3号第四条第二款,有关部门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就视为已经责令支付。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进一步明确: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到期未到或者明确表示拒不支付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失联、拒接电话、收到短信不露面,不是躲得掉,反而是在往“逃匿”这一档上靠,把本来可能不够格的民事欠薪,推成刑事案子。
单位账上确实没钱,老板算不算犯罪?
这是争议最大的一块,实务中一直存在两种口径。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不作为犯,“有能力支付”是构成要件的题中应有之义,企业确因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而无钱可付的,无论欠了多少、有没有引发聚集讨薪,都不应以本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主观故意已经外在化,不需要另行查明支付能力。
从公开的裁判看,法院更倾向于做实质审查而不是一刀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入库编号 2025-05-1-232-004)给出的判断方法是: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可以结合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拖欠期间收入款项的情况综合判断。该案中,公司在欠薪期间先后收到政府装修补贴款 73 万元、售卖空调价款 10 万元等款项,绝大部分用于公司运营而未优先支付工资,法院据此认定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判处实际控制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责令公司支付所欠八名员工的工资十二万余元。
对济南的当事人来说,这句话落到操作上就是:真困难要拿出证据,账目、银行流水、应收账款情况都要能摆出来;如果一边说没钱、一边还在收款还在往外转钱,那点辩解很难站住。
被欠薪的一方,怎么把案子推进刑事程序
想让欠薪从民事纠纷升级成刑事案子,动作得顺着链条来,跳步反而卡住。
先把劳动关系和欠薪数额固定住。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能留的都留下来;多人被欠薪的,统一做一份明细表,写清每个人的工作期间和欠付金额。数额是按人头与累计金额两个口径分别算的,明细做扎实,后面才推得动。
接着向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投诉。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窗口现场递交材料,也可以拨打 12333 人社服务热线,或者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线上反映。这一步不能绕过去——没有行政机关的责令支付文书,刑事立案就缺了法定要件,公安即便受理也会退回劳动部门。
拿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之后,盯住指定的期限。期限届满仍未支付的,人社部门会按行刑衔接机制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同步提供已掌握的转移财产、逃匿线索,比如老板名下房产车辆、公司账户异常转出、经营场所人去楼空、电话停用失联等。
案子进入刑事程序后,真正的诉求还是拿到钱。这个罪名的制度设计本意就是以刑促付,几乎所有的从宽规则都挂在“什么时候把钱付了”这一条上。追诉过程中同步保留民事路径(劳动仲裁、支付令、诉讼)也是可以的,两条线不冲突。
老板这一侧,什么时候付钱最有用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和法释〔2013〕3号第六条,把付钱的时点分成了三档,效果差距很明显。
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公通字〔2017〕12号《立案追诉标准(一)的补充规定》第三十四条之一也写明,这种情况下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提起公诉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翁某案,欠 3 名工人 3.3 万元,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付清并取得谅解,加上自首、认罪认罚,最终被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而济南莱芜区的郑某某案是在侦查阶段由家属代付,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付得越早,空间越大,这是两个案子最直观的差别。
一审宣判前支付的,只能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 年 1 月 22 日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中,江苏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经营人冯某拖欠 4 名员工 42 万余元,冯某停用原手机号码并逃匿,人社部门在经营场所张贴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邮寄户籍地址后仍未支付,直至裁判生效仍未支付。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六万元,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实刑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时责令单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42 万余元。该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5-05-1-232-001。
还有一条要提前说清楚: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便在宣判前付清,也只是“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不是必然免责。是否从宽、从宽到什么幅度,法院会综合欠薪数额、人数、支付时间、认罪悔罪表现来判断。
常见误区
只要欠了工资,员工就能报警把老板抓起来吗?
不能。欠薪本身是劳动争议,绝大多数要走仲裁和诉讼。只有行为方式、数额、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三项同时具备,才进入刑事评价范围。而且公安机关办理这类案件通常要求人社部门先行移送线索,缺少责令支付文书的,一般会退回劳动部门补程序。
公司真的没钱,老板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要看被指控的是“转移财产、逃匿”还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走前一条路径时,不要求先证明有支付能力;走后一条时,法院会综合欠薪数额与欠薪期间的进账情况判断。声称没钱但期间有大额进账、且未优先支付工资的,仍有被认定入罪的可能。
把工资付清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看付在哪个时点。立案前付清最彻底,可以不定罪;公诉前付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宣判前付清只能从轻。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付清只是酌情从宽。另外,即便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不是完全没有后果。
挂靠接活、层层分包的“包工头”,能说自己不是用人单位吗?
这个说法挡不住。法释〔2013〕3号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同样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追责。前面说到的济南莱芜区郑某某案,行为人就是装修工程的分包人。
公司欠薪,法定代表人一定会被判刑吗?
未必。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数额标准按法释〔2013〕3号第九条,比照相应的个人犯罪标准处理。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对欠薪既不知情也未参与的,一般不认定为责任人员;真正被追责的是实际经营人和作出决定的主管人员。反过来,实际控制人即便不挂任何名,也在追责范围内。
常见问题(FAQ)
济南欠多少钱,公安才会立案?
按鲁高法〔2013〕156号,山东执行两档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累计五万元以上。除数额之外,还要看是否存在逃避支付或有能力不支付的行为,以及是否已经过人社部门责令支付程序。三项都具备,公安机关才会立案追诉。
人社部门责令支付后,多久不付会被移送公安?
取决于责令支付文书指定的期限,法律没有统一的天数。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人社部门即可按行刑衔接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移送后完成接报案登记并开展立案审查,按《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2015 年),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不超过七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控告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老板失联跑路,是不是就认定不了“经责令支付”?
恰恰相反。按法释〔2013〕3号第四条第二款,在行为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即视为已经责令支付。人社部发〔2014〕100号还规定,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到期未到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
单位被判了罚金,员工还能单独要工资吗?
可以,两条线不冲突。刑事判决中法院会责令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江苏常州某信息公司案就判令单位支付 42 万余元。员工也可以另行通过劳动监察责令支付、劳动仲裁、申请支付令等途径主张。刑事程序解决的是要不要追究刑责,工资本身是民事债权,可以并行推进。
判了缓刑是不是等于没判刑?
不是。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不是无罪,也不是免罚。济南莱芜区郑某某案判的是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罪名和刑罚都成立,只是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犯罪记录会留下,对后续的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都会产生影响。
包工头跑了,总包单位有没有垫付义务?
这个问题要看具体的合同约定和项目所在地的监管要求,法律层面并未一概规定总包单位必须垫付。但在治理欠薪的实务中,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普遍会通过行政手段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或先行垫付,再向分包方追偿。济南此类项目中,工人可以先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投诉,把总包单位一并列为被投诉对象,由行政部门推动先行解决工资问题。
法条依据
| 法律/文件 | 条文 | 现行有效内容摘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法释〔2013〕3号第一条 | 劳动报酬的范围 | 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 法释〔2013〕3号第二条 | 逃避支付的四种情形 | 以逃避支付为目的,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
| 法释〔2013〕3号第三条 + 鲁高法〔2013〕156号 | 数额较大的幅度与山东标准 | 幅度: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累计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山东执行标准:前者一万元以上,后者累计五万元以上。 |
| 法释〔2013〕3号第四条 | 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 经人社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文书无法送交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有关部门在行为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
| 法释〔2013〕3号第五条 | 造成严重后果 |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法释〔2013〕3号第六条 | 三个时点的从宽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的,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
| 法释〔2013〕3号第七、八、九条 | 主体与单位犯罪 |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实施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样追究;单位构成犯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
| 公通字〔2017〕12号《立案追诉标准(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 | 第三十四条之一 |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累计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
| 人社部发〔2014〕100号 | 逃匿的认定 | 行为人拖欠劳动报酬后,人社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到指定地点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导致无法到场的除外。 |
案例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2024年12月20日联合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案例一(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5年1月22日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二(江苏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入库编号2025-05-1-232-001)、案例四(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1521刑初49号刑事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入库编号2025-05-1-232-00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入库编号2025-05-1-232-004,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赣0828刑初93号刑事判决)。当事人姓名依官方发布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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