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跑分卖卡被定掩隐罪,济南律师讲清判多久、和帮信罪差在哪

本文要点

同样是把银行卡交出去走流水,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判三年,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判七年。分界线不在卡的数量,而在你“明知”的内容和动手的环节:钱到账之前提供的帮助,通常是帮信罪;钱已经是别人的诈骗所得、你再去转账、取现、刷脸,通常按掩隐罪论处。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把掩隐罪升档量刑的门槛从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上游为非法采矿等罪的为五百万元),并且必须同时具备多次实施、特定款物、拒不退缴等情形之一。

一句话结论

罪名不同,刑期天花板差一倍还多:帮信罪最高三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七年。区分的关键不是你提供了几张卡,而是你提供帮助时,钱是不是已经变成了别人的犯罪所得——钱到账前帮忙走通道,通常是帮信罪;钱到账后再转账、取现、刷脸、买黄金,通常按掩隐罪处理。2025年8月26日之后,掩隐罪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门槛从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且必须同时具备相应情节,这一点对尚未审结的案件影响很大。

一个真实场景

2024年6月,一名二十岁出头、没有固定工作的被告人,带着上线提前邮寄到威海市的银行信用卡,由上线付打车费,从威海赶到济南市历下区一家大型综合商场。他清楚转入这张卡的钱来路不正,仍在商场的黄金专卖店刷卡一百一十余万元购买金条,随后把金条放进了上线指定的出租车上。

济南历下法院审理查明,他刷卡买黄金的资金中,有八十一万余元涉及十四名电信诈骗被害人;本人获利七千元,案发后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获利。法院认为,他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转移,且系由威海专门赶赴济南刷卡、再把金条交予上线,不属于偶犯,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到案后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这个案子里,被告人没有参与过任何一通诈骗电话,也没有接触过任何一名被害人。他做的事只有一件:把别人卡里的钱,变成金条交出去。仅此一件,已经是掩隐罪,而且是升档后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

类似的情形在别处也在判。广东饶平县一家珠宝店的店主詹某某,在店员反映有人大额购买黄金首饰行为异常后,出于牟利指使店员继续出售,并与可疑人员建立手机联系;2022年2月他用于接收购金款的银行卡因流入涉诈资金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他人购金款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他协助调查并退赃。到了2022年3月至4月,他明知他人使用犯罪所得到店里大额购买黄金首饰以迅速洗白、转移资金,仍继续配合完成交易,收到购金款共计六百余万元,查明均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涉及九十一名被害人。饶平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审维持;至二审判决时,扣押在案的赃款及黄金首饰折合人民币五百余万元,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得以挽回。

两案相隔两千里,判的都是三年六个月。共同点很清楚:钱已经被骗到手了,后续经手的每一个人,处理的都是赃款。

掩隐罪和帮信罪,分界线到底画在哪?

第一道分界:你提供帮助的时候,钱到没到账?

这是最容易说清、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打击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它管的是上游犯罪正在实施过程中的那一类帮助——卡交出去、通道搭起来,钱还没进账,或者正在进账。

掩隐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管的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它管的是钱已经变成犯罪所得之后的处理——转账分流、取现、刷脸验证、换成黄金或虚拟货币。

换句话说,同样是那张卡:只是把卡交出去让别人收钱,通常落在帮信罪;钱进卡之后,你又去操作手机银行转走、去柜台取现、配合刷脸、拿去买金条,就往掩隐罪那边走了。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第七条,把这条线写成了规则: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的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准确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第二道分界:你“明知”的,究竟是“他在犯罪”还是“这是赃款”?

两个罪名都要求明知,但明知的对象不同,要求的程度也不同。

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按《意见》第五条,认定时要看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情况,再结合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和供述辩解综合认定;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掩隐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标准更高一层。法释〔2025〕13号第二条专门写了审查判断的方法: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最高法在发布这部解释时特意强调:司法机关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隐罪时,要严格按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慎用推定”。这一点对当事人意义重大——不能因为“你应该想到”就当然认定明知,必须有具体的异常事实支撑。

山东这起改判案,把两罪的线画在了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25日发布的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中,案例五“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就是专门讲这个界分的,而且发生在山东。

2023年11月,满某某经他人介绍与专门从事洗钱业务的团伙取得联系,为牟取非法利益,把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该团伙使用,还收集了潘某、宋某、于某等人的银行卡、手机卡交给团伙。团伙里对接他的上线承诺按天发工资,并按全部银行卡流水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他提成,再由他按各自卡的流水金额向潘某等人发放报酬。满某某被带到该团伙专门从事资金转移的出租屋,由团伙提供食宿;在他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团伙成员操作这些银行卡频繁收款、转账;部分账户因交易异常被银行封控后,团伙通过满某某安排相应卡主到银行支取卡内现金。经查明,这些卡内流水中的涉诈资金共计七十八万余元,满某某安排他人持银行卡取现二十五万余元,本人非法获利九千一百元。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定掩隐罪。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满某某明知其所提供或介绍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资金转移帮助,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受他人指使参与,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据此撤销一审对帮信罪的定罪量刑,认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这个改判把两罪的差别讲透了:满某某不只是交了卡,他本人被带到资金转移的现场、看着团伙操作、账户被封控后又安排卡主去柜台取现——他明知经手的是犯罪所得,还参与转移。这是掩隐罪,不是帮信罪。

同时也要提醒另一面:改判之后刑期比一审更重了,一年三个月变成二年三个月。可见“轻罪名”不等于“判得轻”,量刑还要看数额、地位、从犯与否、退赃情况。把罪名往轻了改,未必就是结局更好。

数额按多少算?是按卡里过了多少钱算吗?

这是实务中争得最多的一点,也是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一点。

法释〔2025〕13号第六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额累计计算。

关键在于“查证属实”四个字。典型案例六“黄某某、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给了个直观例子:2023年3月,二人受他人雇用、指挥,在浙江嘉兴接应上线从外地联系的提供银行卡人员,用上线提前租赁的车辆载着供卡人员在市区周边兜转,操作供卡人员的手机银行接收、转移资金,并要求供卡人员配合刷脸验证转入指定账户。经查,二人以上述方式帮助接收、转移的资金共计四百五十余万元,其中一百六十五万余元查实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法院认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是一百六十五万余元——不是四百五十余万元。

对你意味着什么:银行卡流水总额和你实际要承担的犯罪数额是两回事。流水里有多少是被害人被骗的钱、有多少已经查证属实、哪些根本查不清来源,这些都要一笔一笔核。核掉一笔,量刑档位可能就变了。

掩隐罪到底判多久

两档刑期分别是什么,和帮信罪差几年?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处罚。

帮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有第二档。

所以最高法在典型案例发布时特别提示过一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量刑是七年,帮信罪最高量刑是三年。这就是两罪最直观的差距。

“情节严重”的门槛,2025年8月26日之后提高了多少?

这是本次新规里对当事人最实在的一处变化。

旧标准下,按已废止的2015年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进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实践中因此出现过上下游量刑倒挂:江苏、浙江等地集中出现运输、收购非法采挖海砂的案件,上游非法采矿罪判处三年以上的数额标准是矿值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下游收购、运输的人却因为十万元就被升档,罪责刑明显不相适应。

法释〔2025〕13号第五条改成了分层、双重限定的模式: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明知系电力设备等特定款物仍掩饰隐瞒、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述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该条第三款还要求: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也就是说,光有五十万流水不够,还得同时具备多次实施、特定款物、拒不退缴致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门槛比过去高得多,而且是“数额加情节”的双重限定。

入罪这一头也变了。解释第三条明确,办理此类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不再设置“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固定数额门槛。最高法同时说明,数额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可以定罪处罚;数额大但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链条最底端的“卡农”,与上游关联松散、对资金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起次要、辅助作用,不能仅因数额较大就一律入罪。

之前发生的行为,能不能用新标准?

能,但要分情况说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对照到掩隐罪:2025年8月26日之前发生的行为,如果案件现在还没处理或者正在处理,升档门槛从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这一变化对被告人有利,通常应当适用新解释。这也是为什么2024年、2025年上半年发生的案子,现在开庭时量刑空间与同年更早判决的同类案件会有差别。

但要客观说另一面:入罪环节取消了固定数额门槛、改走综合认定,个案里是否一律“更有利”需要具体比较,不能一概而论。已经生效的判决,按第四条不再变动,改判要走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自动调整。

从宽的空间在哪里?

法释〔2025〕13号第四条专门列了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情节轻微,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三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是这次新增的,针对的就是配合追查但还不构成立功的情形。詹某某案的量刑里就体现了这一导向:他到案后积极协助追查、确保已售黄金首饰被及时扣押,二审判决时扣押在案的赃款及黄金折合五百余万元,绝大部分损失得以挽回,最终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审维持。

对你意味着什么:在掩隐这类下游犯罪里,能不能把钱追回来、能不能帮着把上游挖出来,是量刑中最现实的两个抓手,比单纯认罪态度管用得多。

实务操作清单

涉嫌的罪名怎么确认,为什么要先做这一步?

家属拿到拘留通知书或起诉意见书,第一件事不是托关系,是看清上面写的罪名。帮信罪和掩隐罪在证据要求、辩护方向、量刑预期上完全不同,罪名定错了,后面所有动作都会跑偏。实践中出现过一审定帮信、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掩隐的情况(满某某案),也出现过反过来把掩隐往帮信上辩的空间。这一步的判断需要看资金到账的时间点、当事人有没有实际操作转账取现、有没有刷脸、有没有在场。

数额该怎么一笔一笔核?

要求办案机关把认定的犯罪数额拆开:卡内总流水多少、其中查证属实系被害人被骗资金的多少、哪些是查不清来源的部分。掩隐罪的数额限于查证属实的犯罪所得,典型案例六把四百五十余万元流水中的一百六十五万余元认定为犯罪数额,就是最直接的参照。核掉的部分,直接关系是否升档。

退赃退赔和配合追查,为什么越早越好?

新解释第四条把“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写进了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手上有聊天记录、上线联系方式、车辆与出租屋信息、同案人员身份线索的,越早提供越有价值。退缴的时机也重要:案发后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获利,在济南历下那起案件里是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之一,但法院同时指出专门赶赴济南刷卡、把金条交予上线的行为不构成偶犯,可见退赃能减刑,不能抹掉行为性质。

从犯和地位之辩,为什么是最常用的减刑路径?

满某某被认定系受他人指使参与,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最终量刑落在二年三个月;黄某某、林某某同样因受人雇用、指使,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案都体现了同一个判断:实际操作转账、取现、刷脸的人,往往与上游犯罪人关系很远,对账户进出资金的数额和去向无法掌控,实际获利只有几千元,量刑时不能机械地按经手的全部流水来算。

时间节点为什么比什么都重要?

刑事拘留后的三十七天(公安提请批捕加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是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批捕之后仍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但难度明显上升。这段时间里能做的最有价值的事,是把上面四步的证据材料准备齐,而不是反复打听“有没有关系”。

常见误区

我又没骗人、钱也不是我骗的,怎么会构成犯罪?

掩隐罪是独立罪名,不需要参与上游犯罪。它的保护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去转移、取现、换金条,本身就妨害了对上游犯罪的追究。济南历下那起案件的被告人从未接触过任何被害人,仍然被判处三年六个月。

我就赚了几千块,能有多大事?

定罪看的是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数额和情节,不是你的获利。满某某获利九千一百元,涉案查实的涉诈资金是七十八万余元;黄某某、林某某实际获利总计只有几千元,认定的犯罪数额是一百六十五万余元。获利多少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与否的基本判断。

卡里过了多少钱,就按多少钱判?

不是。数额限于查证属实的犯罪所得,典型案例六已经把这个界限划得很清楚。流水总额与犯罪数额是两回事,这也是辩护中最值得花力气的地方。

认罪认罚就没事了?

认罪认罚是从宽情节,不是免罪事由。法释〔2025〕13号第四条的适用前提是“情节轻微”,还要另外具备法定从宽情节、为近亲属且初犯偶犯、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等情形之一。签具结书之前,把罪名、数额、情节这三项再核一遍,比签字本身重要。

定帮信就一定比定掩隐轻?

不一定。法定刑上限确实差四年,但个案量刑要看数额、地位、退赃、从犯与否。满某某案一审定帮信判一年三个月,二审改判掩隐后判二年三个月,罪名重了、刑期也长了。反过来,如果掩隐罪的数额被核减、被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实际宣告刑也可能低于三年。辩护的目标是把罪名定准、把数额核准、把地位定实,而不是单纯追求一个听起来更轻的罪名。

常见问题(FAQ)

只是把卡借给朋友走了一笔流水,也会被定掩隐罪吗?

要看这笔流水发生在哪个环节、你知不知道钱的来源。仅仅出借银行卡、没有参与后续转账取现的,实务中多按帮信罪评价;如果钱到账之后你还帮忙操作手机银行转走、去柜台取现、配合刷脸验证,就可能被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往掩隐罪靠。两罪的界分要综合考察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不存在只看一个动作就下结论的标准。

帮信罪的入罪门槛现在是多少?

2025年7月28日发布的《意见》第六条整合了涉“两卡”案件的标准: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意见》明确了一条限制:以上述情形认定构成帮信罪的,应当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不能只凭流水一项就客观归罪。

掩隐罪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按法释〔2025〕13号第五条,需要数额与情节同时满足。上游是盗窃、诈骗、抢夺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低的普通侵财犯罪的,数额要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并且具有多次实施、明知系特定款物仍掩饰隐瞒、拒不配合追缴致赃款赃物无法追缴、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上游是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的,数额要达到五百万元以上并具备相应情节。认定情节严重还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家里人被刑拘了,什么时候请律师最有用?

刑事拘留后到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前的这段时间最有用,通常不超过三十七天。这段时间里律师可以会见、了解涉嫌罪名与涉案数额、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提交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意见。批捕之后仍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明显降低。越早介入,能固定的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越多。

退赃之后能判缓刑吗?

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认定数额、是否升档、是否认定从犯、有没有自首或立功、退赃退赔的程度以及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条件。可以明确的是,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会作为从宽情节被考虑;法释〔2025〕13号第四条还规定,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依法裁量,任何关于结果的承诺都不可信。

法条依据

法律文件 条文 现行有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释〔2025〕13号《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法释〔2025〕13号 第三条 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法释〔2025〕13号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法释〔2025〕13号 第五条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等五类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法释〔2025〕13号 第六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额累计计算
法释〔2025〕13号 第七条、第十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认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的,或者因行为人死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法释〔2025〕13号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1〕8号)同时废止
法发〔2025〕12号《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或单位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帮信罪“情节严重”。以上述情形认定构成帮信罪的,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法发〔2025〕12号 第七条 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的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准确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高检发释字〔2001〕5号《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意见》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属办案指引,与法律、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不同,个案仍需结合具体证据与办案机关掌握口径判断。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25日发布的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二: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案例五: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案例六:黄某某、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黄金交易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据闪电新闻2025年8月11日报道,一审判决已生效。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发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整理,用于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任何结果承诺。个案的定罪量刑取决于全部证据与具体情节,如遇实际法律问题,请向执业律师咨询并以办案机关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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